涉外保险合同一旦出现纠纷, 呈现在当事人眼前的首个难题便是, 究竟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判定, 这和国内合同不一样, 不那么简单, 因为合同之中也许涉及中国保险公司, 也许涉及外国投保人, 抑或是保险标的物处于, 又或者事故发生在海外。再者, 准据法的确定, 直接决断了理赔金额、免责条款乃至诉讼时效的走向, 要是选错了法律, 极有可能满盘皆输。
当事人能不能自己选法律
众多企业法务以及外贸从业者最为关切的问题在于: 合同之中明确写明了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那么法院是否认可呢? 答案乃是认可, 不过存在前提条件。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能够通过协议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这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同样适用。也即是说, 只要双方于保单或者补充协议里清晰地写明了“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或者“适用香港法”, 法院在原则上是会尊重这一约定的。
然而, 在此存在一个实务方面的陷阱: 挑选法律时不能够避开我国法律里的强制规定。举例来说, 涵盖境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又或者境内消费者的医疗险 、意外险 , 这类具备显著社会公共政策特征的险种 , 纵使合同写明适用外国法 , 中国法院依旧有可能直接排除适用。此外 , 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确表示的 , 默示选择于司法实践里极难获得支持 , 因此别期望法官为自己 “推断”当事人的意图。
没有约定时怎么确定准据法
现实里边存在着大量涉及外教的保险合同, 根本从未书写有关法律适应方面的条款, 特别是经由经纪公司或者线上平台去进行投保这种情况的, 保单的背面全部都是英文格式的条款, 没有任何人会仔细去查看。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 法院会运用“特征性履行”这样的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简单来讲就是去看哪一方的履行能够最为充分地体现出合同的本质特色之处。保险合同所具备的本质特征乃是承保风险以及支付赔款, 所以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保险人这一方的营业地法律就是最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若是保险公司属于中国法人, 即便投保人处于国外, 标的物位于, 法院很大概率会适用中国法。反之, 要是外国保险公司承保中国企业的海外项目,并且保险公司营业地在英国, 那就有可能适用英国法。在此特别提醒一下: 不要将“保险事故发生地”当作准据法的判断依据, 这乃是诸多之人的误区。事故发生地仅仅是事实发生地, 未必是法律上的密切联系地。
仍旧是一个, 较易于遭受无视的细微之处: 设若涉外保险合同, 是借助保险公司于国外的分支机构予以订立的, 那么该分支机构所处区域的法律, 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由与合同存在最为紧密的关联性。举例来说, 中国企业借由某外资保险公司于新加坡的分支机构, 来投保货运险, 法院大概会趋向于适用新加坡法, 而非中国法抑或是该公司总部所处国家的法律。此类案件于海上保险以及工程险当中, 格外常见, 提议企业在投保之际, 便主动去咨询专业律师, 将法律适用条款详尽写入, 切莫等事故发生之后才懊悔不迭。
